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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西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西元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望溪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洋、于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新西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51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郎山二路新奥林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王桥立。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608室。法定代表人:叶健。被执行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1号楼三楼301室-306室。法定代表人:叶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西元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