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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亚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亚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080号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机械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东,该公司职员。被告:高亚玲,女,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计2362元,由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乐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