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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志亮与李建红、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亮,李建红,聂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051号原告:赵志亮,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李建红,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聂文杰,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亮诉被告李建红、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亮于2017年7月27日以其与被告聂文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志亮与被告聂文杰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赵志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150元,原告赵志亮自愿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时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