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志亮与李建红、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亮,李建红,聂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051号原告:赵志亮,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李建红,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聂文杰,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亮诉被告李建红、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亮于2017年7月27日以其与被告聂文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志亮与被告聂文杰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赵志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150元,原告赵志亮自愿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时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