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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天柱与陆雪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51号(2017)沪0116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曹天柱,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陆雪凤,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曹天柱诉被告陆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陆雪凤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陆雪凤名下目前无房产、银行存款,无证券帐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壹辆,现无法处置,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