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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长玲与安徽电力萧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玲,安徽电力萧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747号原告:杜长玲,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安徽电力萧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山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R2WN5T(1-1)。负责人:张永,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杜长玲与被告安徽电力萧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杜长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长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