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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0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李发彬,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景泰,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龙俊杰,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沙头(顺德电厂斜对面)沙头路六巷12号C7-3。法定代表人李明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顺安监良罚字〔2016〕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的处罚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安监良罚字〔2016〕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安监良罚字〔2016〕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孙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