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8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胡向阳,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胡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胡向阳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金122814元、逾期利息5356.07元,逾期罚息199.77元,共计128369.84元。被告于2016年6月5日前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于2016年7月5日前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2016年8月5日前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剩余的欠款本息于2016年9月5日前结清(具体数额以原告的信贷系统出具的数额为准)。二、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任意一笔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五大街45号东美家园20幢1单元6层东10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16年6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胡向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4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向阳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五大街45号东美家园20幢1单元6层东10号(房权证号:10××71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照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