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5月27日犯因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本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6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因拒不到案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2017年5月2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陈店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至安陆市看守所,2017年5月23日将被告人郑洲由安陆市看守所押解回黄州,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洲伙同贺某(另处)、周某(另处)事先准备好手机卡、银行卡、和便利贴等作案工具,先后来到黄冈市黄州区、鄂州市鄂城区、随州市、襄阳市谷城县和孝感市孝南区等地,盗取高档轿车后视镜镜片,然后藏匿于车附近,再用数字印章在便利贴上印上“取镜及作案的电话号码”,贴在车主车身上,若有车主与其联系就进行敲诈勒索,只有当车主汇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才告知其后视镜镜片所藏匿的位置。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在黄州作案四起:1、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黄州区西湖三路消防支队附近,将孙丽慧停放的一辆白色奥迪Q5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着,在挡风玻璃上留下便签,被害人未与之联系。2、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黄州区西湖一路供电公司门前,将被害人黄某1停放的一辆白色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在挡风玻璃上留下便签,被害人与其联系后,被告人开口要2000元,讨价还价未果。3、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黄州区宝塔路鼎胜华城门前,将被害人舒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宝马X6越野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在挡风玻璃上留下便签,后被害人与其联系,经讨价还价,舒某按被告人给的指定账号现存1000元后,按被告知的位置找到被盗走的后视镜镜片。4、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黄州区团黄大道宇济一号门前,将被害人程某停放的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着,留下便签,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对方开口要2000元,经讨价还价程某按被告人指定的账号转账600元后,按被告人给的位置找到被盗走的后视镜镜片。二、在鄂州作案两起:1、2016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鄂城区沿江大道巨龙名都小区门前,将被害人邵某停放一辆奔驰牌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留下便签,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对方开口要5000元,经讨价还价,邵某按被告人指定的账号转账1500元后,才按被告人告知的位置找到被盗走的后视镜镜片。2、2016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鄂城区沿江大道心内阁茶楼附近,将被害人洪某停放的一辆Q5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留下便签,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对方开口要1500元,经讨价还价,洪某按被告人指定的账号转账500元后,才按被告人告知的位置找到被盗走的后视镜镜片。三、在孝感:2016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帅、周攀攀来到孝感市北京路李二新渔村门前,将被害人汤某的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藏匿,留下便签,被害人与其联系后,按被告人指定的账号转账2000元后,才按被告知的位置找到被盗走的后视镜镜片。四、在谷城: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洲和贺某、周某来到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中百仓储旁农行门前,将被害人余某一台丰田陆地巡洋舰牌越野车后视镜镜片盗走,留下印有电话号码的便签,被害人与其联系后,按被害人指定的账号转账500元后,才按被告知的位置找到被盗走的后视镜镜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汽车后视镜后要挟他人,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孙某、舒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明细、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汽车后视镜后要挟他人,索要他人钱财,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洲提出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人民陪审员 董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馨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