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鑫、朱至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鑫,朱至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70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负责人杨科,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劼,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朱至松,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鑫、朱至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