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姚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姚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14号原告:林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姚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杨某,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姚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