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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田俊龙犯强奸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俊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604号罪犯田俊龙,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俊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9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俊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俊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行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2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犯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田俊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假释后的社会影响,本院认为其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故不准予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俊龙不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朱   彦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文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