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世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世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38号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法定代表人:牛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世萍,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亚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