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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子于、黎方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子于,黎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408号申请执行人:金子于,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黎方磊,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10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黎方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方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黎方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黎方磊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980.3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黎方磊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980.37元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