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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梅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勇,该公司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湖北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梅艳,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6)鄂01执恢106号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与梅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中南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