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芝芳、刘春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芝芳,刘春琼,王绍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71号申请人肖芝芳,女,汉族,生,教师,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刘春琼,女,汉族,生,农民,住资源县。被执行人王绍永,男,汉族,生,农民,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肖芝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申请执行刘春琼、王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春琼、王绍永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绍永外出下来不明。经与申请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李振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