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艳萍、李翠香、郑兴玲、潘正华、徐振芬诉付朝兴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萍,李翠香,郑兴玲,潘正华,徐振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347号起诉人:王艳萍,女,鹤岗市。起诉人:李翠香,女,鹤岗市。起诉人:郑兴玲,女,鹤岗市。起诉人:潘正华,男,鹤岗市。起诉人:徐振芬,女,鹤岗市。起诉人王艳萍、李翠香等五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滨��社区9委10组付朝兴家院子里168平方米房屋归李翠香所有,145平方米的平房归王艳萍的有,180平方米的平房归郑兴玲、潘俊华、徐振芬所有。事实与理由:王艳萍、李翠香、郑兴玲、潘正华、徐振芬五人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将房屋的手续及房屋补差价款均交给了姜勇,让姜勇办理房屋拆迁一事。其中,王艳萍交给姜勇4.5万元,李翠香交给姜勇13.1万元,郑兴玲5.6万元,潘俊华5万元徐振芬4.6万元。因姜勇未能按其承诺将此五人的事情办成,后姜勇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后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东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姜勇在香兰监狱服刑。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萍、李翠香等五人系姜勇在实施诈骗活动的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由公安、检察机关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本院在提审罪犯姜勇的过程中,姜勇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向检察院返还赃款一百多万元。因此,此五人的损失应当在追缴的赃款里给予返还,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艳萍、李翠香、郑兴玲、潘正华、徐振芬五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乐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