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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眉山消化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眉山消化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新区10栋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20300F。法定代表人:杨益,董事长。被执行人眉山消化病医院,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西段***号。代码:06446555-2。法定代表人:张露群,院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消化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货款140681元、诉讼费1644元、保全费12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