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好合织造厂、兰溪市天盛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好合织造厂,兰溪市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何素琴,陆云松,吴卸连,方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280号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兰溪市振兴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傅培松,董事长。被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何尖岗村。投资人:何素琴,厂长。被告:兰溪市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朱犁村。法定代表人:吴卸连,经理。被告:何素琴,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陆云松,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吴卸连,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俊英,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兰溪市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何素琴、陆云松、吴卸连、方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兰溪市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何素琴、陆云松、吴卸连、方俊英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5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溪市好合织造厂、兰溪市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何素琴、陆云松、吴卸连、方俊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