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尹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尹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456号原告:开封市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48270-3。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二营东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青,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尹鹏,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开封市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尹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信息,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封市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