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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傅舒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傅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772067。法定代表人刘国芬。被执行人傅舒海,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2017)浙0903执7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傅舒海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小溪坑弄22号食品厂住宅2号楼501室的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舒海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小溪坑弄22号食品厂住宅2号楼501室不动产的查封(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舟普国用(2008)字第1-7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