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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吴秀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吴秀敏,李振文,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喜,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客户经理.被告:吴秀敏,女,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借款人晏宝康的妻子,共同借款人)被告:李振文,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龙,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吴秀敏、李振文、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