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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李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李秋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937号原告:李艳红,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明,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萍,女,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诉被告李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10元,由原告李艳红负担。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颖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