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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康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87号原告:康某,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霄,河南鑫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康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郭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源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