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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兴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张爱仙、王孝军、张仁仙、张仁耀、汪集海、张仁旺、王国莉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兴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张爱仙,王孝军,张仁仙,张仁耀,汪集海,张仁旺,王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兴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集海。被执行人:张爱仙,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孝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仁仙,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被执行人:张仁耀,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汪集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仁旺,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国莉,女,1970年9月23日,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兴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张爱仙、王孝军、张仁仙、张仁耀、汪集海、张仁旺、王国莉支付令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兴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张爱仙、王孝军、张仁仙、张仁耀、汪集海、张仁旺、王国莉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位于集宁区李长庆东南4-6公里处,面积541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立式储罐干共计8台,并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兴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张爱仙、王孝军、张仁仙、张仁耀、汪集海、张仁旺、王国莉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李长庆东南4-6公里处,面积541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立式储罐干共计8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