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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宏、成都市上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宏,成都市上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宏,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上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大道1幢1单元1楼21号。法定代表人:毕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路406号2栋2号。法定代表人:赵伯双。上诉人郭宏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上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宏在收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健文审判员  郑小茂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