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万利轮胎行与甘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万利轮胎行,甘水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569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万利轮胎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360802L170589813。法定代表人:王春仔,。被告甘水发,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25271981072542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万利轮胎行与被告甘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万利轮胎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甘水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万利轮胎行撤回对甘水发的起诉。审判长 肖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