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钟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钟慧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895号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宜新路28号佳润上品轩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办公用途)。负责人:冼斐颖。被告:钟慧萍,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钟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48元,由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珮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