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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宗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宗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244号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栏学路603号8幢129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900102957。法定代表人:张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梨,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公司)与被告周宗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宗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宗梨立即向漳泽公司支付第二年场地管理费7630元,并按月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周宗梨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7日,漳泽公司与周宗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场地位于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14号楼一层铺位号为A14-102,总建筑面积为40.37平方米,用于周宗梨进驻品牌‘柏仑卫浴’的洁具品类产品经营使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场地管理费的标准为占用的场地铺位面积每平方米63元/月,每年管理费为30520元。扣除给予周宗梨优惠期后的第二年场地管理费为7630元,周宗梨应于2016年6月17日一次性支付。如延期交纳,漳泽公司有权向周宗梨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经济纠纷后若协商不成的,漳泽公司、周宗梨均可向本商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周宗梨未按约向漳泽公司交纳第二年场地管理费7630元,构成违约。漳泽公司有权依据案涉《场地使用管理协议》,要求周宗梨支付场地管理费及滞纳金。周宗梨未作答辩。漳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所做的陈述及依法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周宗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漳泽公司与周宗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由周宗梨使用坐落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14号楼一层总建筑面积为40.37平方米的A14-102商铺,用于经营“柏仑卫浴”品牌的洁具品类产品。另外,还对合同期限、管理费标准、优惠方案、管理费支付方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年管理费为7630元,应于2016年6月17日前支付;如延期支付管理费,漳泽公司有权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本院认为,周宗梨结欠漳泽公司款项76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宗梨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周宗梨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但漳泽公司主张周宗梨按月2%计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其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漳泽公司主张周宗梨支付款项7630元及逾期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595?deid=3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宗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款项763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宗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威人民陪审员  赵章文人民陪审员  蔡若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