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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子河、莫爵球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子河,莫爵球,梁荣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子河,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爵球,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荣进,男,汉族,住恩平市。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潮,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卢子河因与被申请人莫爵球、梁荣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7民终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卢子河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梁荣进、莫爵球提交的与卢子河之间往来的两条短信并不能表示卢子河提出的实际为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该两条短信亦不能作为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为股权转让的证据被采纳。卢子河在发送短信之前,双方一直磋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经多次见面及电话沟通,卢子河才发现梁荣进、莫爵球实际上提出的是公司股权转让。卢子河经研究发现对方持有的仅为空地。根据管理规定进入工业园区的土地必须要有投资强度要求。卢子河综合各方面因素,以短信表示放弃对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终止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的磋商,但这并不能表示双方磋商的实际为公司股权转让。短信内容不能证明卢子河陈述的磋商过程,亦不能否认卢子河陈述的真实性。原一、二审武断认定短信内容证明本案为股权交易,实际上短信不能排除双方磋商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及其他一切可能。恩平市双力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力公司”)仅为一家空壳公司,其全部资产只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实际交际用语中由于莫爵球、梁荣进经常混用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导致卢子河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第二,莫爵球、梁荣进违反诚信原则,隐瞒与缔约有关重要事项,系造成双方缔约不成的根本原因,莫爵球、梁荣进应返还定金。双方在商谈初期直至卢子河多次催促后,莫爵球、梁荣进均未完整移交土地相关资料,其中《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入园项目(企业)投资服务合同》两份重要文件,对土地转让条件的设定,土地进入工业园投资规模等的限制都直接影响卢子河的购买决定。以上文件是卢子河在一审期间主动要求人民法院调取,而一审作出“不能据此认定卢子河是在原审中才知悉其内容”的认定错误。莫爵球、梁荣进从未向卢子河披露以上文件内容,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不成的全部责任。鉴于卢子河不具备入园条件,双方无法签订书面交易合同。且莫爵球、梁荣进无法交付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莫爵球、梁荣进应返还100万元定金。据此请求撤销本院(2016)粤07民终276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支持卢子河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莫爵球、梁荣进承担。莫爵球、梁荣进答辩称:第一,卢子河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在洽谈初期,莫爵球、梁荣进已将相关资料包括双力公司营业执照、章程、财产凭证、国土证等证件交给卢子河。双方在对本次股权转让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对价。莫爵球、梁荣进未违反诚信原则。也没有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事项。根据卢子河2015年11月4日发送的短信,其内容均涉及公司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事项,而莫爵球、梁荣进提供给法庭的资料也全部涉及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的所有证据根本没有涉及土地转让的内容,因此本案性质属于股权转让。同时,卢子河2015年11月13日的短信证实卢子河单方决定终止交易的事实。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系因卢子河过错造成,其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两个不同法律范畴,卢子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商经验丰富,根本不可能混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实上,双方自始至终商议的事项也是股权转让。第二,两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正确。莫爵球、梁荣进提供的证据证实本案属于股权转让,而卢子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是土地转让,而其发送的手机信息也明确指向股权转让,由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事实上,双方实施的行为均与股权转让有关,与土地转让特征完全不符,因此一、二审认定本案性质是股权转让完全正确。根据卢子河2015年11月13日发送的短信及2016年3月25日莫爵球、梁荣进向卢子河催促继续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通知书可以看出,卢子河不愿意按照原来磋商的协议履行,单方终止交易导致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过错在于卢子河,莫爵球、梁荣进没有过错。况且卢子河违约后,莫爵球、梁荣进仍向其发出通知给予必要的、合理的期限履行约定义务,但卢子河仍不履行相应义务,两审法院判决卢子河承担过错责任正确。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卢子河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复查,针对卢子河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卢子河与莫爵球、梁荣进磋商的是双力公司股权转让问题还是双力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卢子河2015年11月4日向莫爵球、梁荣进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涉及的是双力公司股权。莫爵球、梁荣进向卢子河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关于“根据双方于2015年10月28日达成的口头协议,你同意以3483000元受让双力公司股权。于同一日,你通过妻子陈月嫦账户向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定金100万元”的内容涉及的也是双力公司股权。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协商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卢子河支付的100万元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另外,从常理角度来讲,如果双方协商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卢子河则应向土地使用权属人双力公司支付转让款。从卢子河向双力公司股东莫爵球、梁荣进支付100万元的行为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双方协商的是股权转让的事实可信度更高。所以,本案二审定性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对于未能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卢子河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如何处理。莫爵球、梁荣进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涉案土地投资规模为1800万元等内容。前述约定条款直接影响卢子河受让双力公司股权后公司的开业及正常经营。莫爵球、梁荣进作为双力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转让公司股权时未披露以上信息;对双方未能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卢子河作为股权受让方,应在全面了解双力公司相关信息后审慎决定,但卢子河认为自己未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却作出买受决定并支付100万元作为定金,之后又以短信方式单方要求终止交易,据此应对双方未能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案二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卢子河承担80%的责任,莫爵球、梁荣进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卢子河以定金形式支付的100万元的处理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双方确认的合同标的额为3483000元,因此本案定金最高额为696600元,超过部分303400元应返还给卢子河;对于696600元的定金部分,本案二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由莫爵球、梁荣进退回139320元(696600元×20%=139320元)给卢子河;即莫爵球、梁荣进共应返还442720元给卢子河。同时,本案二审一并判决莫爵球、梁荣进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卢子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卢子河的再审申请。如再审申请人卢子河仍不服本院(2016)粤07民终2764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马健文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