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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玉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玉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5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倩,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存,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高玉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910.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人民陪审员  贺晓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