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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邓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邓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邓丽娟,女,1989年9月4号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丽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邓丽娟从2017年5月起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5000元,至付清全部借款时止。被执行人邓丽娟若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勇自愿放弃利息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若被执行人邓丽娟违约,则按调解书上的约定支付利息。本案尚有2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28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