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全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全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81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柱,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东,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