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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闫胜利与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胜利,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875号原告:闫胜利,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均,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南侧禹王广场D3。法定代表人:张延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胜利诉被告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