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谢某某与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谢某某,李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54号原告:李某甲,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谢某某,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号。被告:李某乙,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甲、谢某某与被告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甲、谢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甲、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