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字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3233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史某,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孙某诉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