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74号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42761-X,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为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迪,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诣,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4443K,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溪镇龙井路6号,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1栋308室。法定代表人:吴冬华。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南京亚诚讯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