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晓培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刚,任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571号自诉人冯志刚,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任晓培,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冯志刚以被告人任晓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35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冯志刚以被告人任晓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冯志刚以被告人任晓培已按执行裁定书支付全部执行款78695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冯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志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葛梅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培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