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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何翠英、张映奎、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何翠英,张映奎,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3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住所地:旺苍县。负责人:陈吕跃,行长。被告:何翠英,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住旺苍县。被告:张映奎,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4日,住旺苍县。被告: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吴世权,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何翠英、张映奎、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资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