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陈佰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陈佰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44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佰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冬冬与被告陈佰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6日,被告在肇源县城北街人民广场西侧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经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索要借款未果,诉讼之前,原告又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不能偿还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法庭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进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