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华与俞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俞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64号申请人:杨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俞寿琴,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住马鞍山市天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慈湖高新产业园区杨坝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俞寿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俞寿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寿琴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0841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