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辉与陈冲洪、王艳华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辉,陈冲洪,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方辉,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冲洪,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租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租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方辉与陈冲洪、王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辉与被执行人陈冲洪、王艳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冲洪、王艳华于2018年4月底前支付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