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宏平与吴明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宏平,吴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宏平,男,生于1967年5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吴明海,男,生于1973年1月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宏平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明海名下位于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5号9层/904室(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0字第17504号)房屋(已设定抵押)、渝FKF3**号小车,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明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冬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