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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754陈新兰与徐继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兰,徐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徐继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花园18号楼二单元102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