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全祥、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祥,唐淑芳,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99号申请人:刘全祥,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唐淑芳,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崔刚,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刘全祥、唐淑芳与被申请人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全祥、唐淑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刚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全祥、唐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098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刚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