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云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569号被执行人姜云龙,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云龙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过程中,因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