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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云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569号被执行人姜云龙,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云龙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过程中,因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