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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琪、徐大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徐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王琪,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徐大松,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琪与被执行人徐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大松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昭平审 判 员  水从忠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