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安县总工会与刘锋云、李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总工会,刘锋云,李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27号之一原告:新安县总工会,住所:新安县上海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夏明显,系该单位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云,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潘,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总工会与被告刘锋云、李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县总工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总工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计收275元,由原告新安县总工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审 判 员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侯 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