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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安县总工会与刘锋云、李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总工会,刘锋云,李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27号之一原告:新安县总工会,住所:新安县上海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夏明显,系该单位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云,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潘,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总工会与被告刘锋云、李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县总工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总工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计收275元,由原告新安县总工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审 判 员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侯 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