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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志宝与杜成军、杜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宝,杜成军,杜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566号原告:潘志宝,男,1971年4月28日生,满族,农民,群众,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杜成军,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杜成江,男,汉族,现住突泉县。原告潘志宝诉被告杜成军、杜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潘志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潘志宝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