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6刑初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51岁。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城子河区老太太水饺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拿啤酒瓶子打罗某某时被罗躲开,瓶子砸到墙上,碎裂的玻璃将罗某某的鼻子蹦伤,后二人被劝阻离开现场。经鉴定,罗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经鉴定,罗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等级。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伤害罗某某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医疗病案、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刑事技术鉴定文书二份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周某某、被害人罗某某、牟某某等四人在鸡西市城子河区新路老太太水饺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拿啤酒瓶子打罗某某时被罗躲开,啤酒瓶子砸到墙上,碎裂的玻璃将罗某某的鼻子蹦伤,二人被周某某、牟某某劝阻后离开现场。2015年11月17日,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罗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2016年8月3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等级。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伤害罗某某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共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三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受理时间和立案时间。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日期为1966年10月25日,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城子河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4、医疗病案证实,被害人罗某某受伤后的住院治疗情况。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9月21日16时许,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牟某某四人在城子河区新路老太太水饺饭店吃饭喝酒,在酒桌上,王某某与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扯起来,王某某拿啤酒瓶子打罗某某,啤酒瓶子打在墙上,蹦回的玻璃打在罗某某的鼻子上,后来二人被其和牟某某拉开后离开现场。6、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1日16时许,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牟某某四人在城子河区新路老太太水饺饭店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与罗某某因说话过激发生口角,王某某拿啤酒瓶子打罗某某,啤酒瓶子打在墙上碎了,蹦回的玻璃在桌上、地上都有,后来看见罗某某的鼻子破皮了,二人被其和周某某拉开后离开现场。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城子河区老太太水饺饭店的业主,2015年9月21日16时许,饭店来了一伙人吃饭,三男一女,其中一对是夫妻,他们坐在7号桌上喝酒,喝酒时发生争吵,并有摔瓶子的声音,后来看见两名男子正在厮打,一男一女在拉架,后来他们就都出去了,在门外什么情况就不知道了。8、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城子河区老太太水饺饭店的面案,2015年9月21日16时许,其听见饭店内有吵吵的声音,其害怕,没敢出来,没看见谁和谁打仗。9、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1日15时30分许,其和王某某、周某某、牟某某四人在城子河区新路老太太水饺饭店吃饭喝酒,因喝酒说话不投机,罗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发生争吵,王某某拿啤酒瓶子打了其鼻子一下,鼻子被打破皮出血了,二人被劝阻后离开现场。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21日16时许,其与妻子周某某、被害人罗某某、牟某某四人在城子河区新路老太太水饺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与罗某某发生口角,其拿啤酒瓶子打罗某某时,啤酒瓶子打在墙上碎了,碎裂的玻璃蹦回去打在罗某某的鼻子上,二人又发生撕扯,后被周某某、牟某某劝阻后离开现场。11、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0362号鉴定书证实,罗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12、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黑)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88号鉴定书证实,罗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无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三万元整,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鸡西市城子河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楷代理审判员 孙桂萍人民陪审员 钟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兆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