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余姚市航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陈建航,徐丽,徐军立,王飞,陈祖伟,唐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6673-3。诉讼代表人:朱明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0574-1。法定代表人:徐军立。被执行人: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盛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15522-2。法定代表人:陈建航。被执行人:余姚市航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型一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7827-5。法定代表人:陈建航。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9261-3。法定代表人:陈祖伟。委托代理人:陶胜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美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航,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丽,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军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飞,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祖伟,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唐瑞新,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余姚市航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陈建航、徐丽、徐军立、王飞、陈祖伟、唐瑞新(2016)浙0281执39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1执3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